西南医科大学课堂理论教学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堂理论教学是教学工作的中心环节,是教师向学生传授知识,培养学生能力的主要途径。为规范课堂理论教学环节,充分发挥教师在课堂教学中的主导作用,全面提高课程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现行教学规章制度,规定课堂理论教学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规程。本规范主要针对我校全日制本科、专科课程课堂理论教学,不包括实验、实习等课程和环节。
第二章 备课
第三条 备课是讲课的起始环节,是取得优良教学效果的基础和前提,任课教师须认真备课,准备完整、详实的教案和课件。
第四条 教师在备课过程中的基本要求:
(一) 教师应认真研究和熟悉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等教学指导文件。
(二) 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认真遴选和钻研教材,全面掌握所授课程的教学内容及其结构,即该课程的基本知识(概念)、基本理论与基本方法;把握主要思路,剖析层次,突出重点、注意难点,适度控制内容的深度、广度。
(三) 教师应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及先修课程的教学情况及后续课程的要求,处理好所授课程与先修课程及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
(四) 教师应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编写教案。不同版本教材需编写不同的教案。同一版本教材应根据授课对象和授课时数的不同编写不同的教案。教案和讲稿必须及时更新。
(五) 教师应根据教学目的、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选用适合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并与时俱进地改进和优化,积极开展启发性、创新性教学,制作好相关课件、教学模型等材料,合理运用现代多媒体技术,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六) 要处理好基本内容和辅助内容、经典理论和新技术的关系,注意把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提高素质有机地结合起来。
第五条 讲课前,教师应注意核实实验课、习题课、课堂讨论、演示实验、电化教学等教学手段和教学环节的要求,认真落实、做好相应准备。
第六条 所有用于教学的材料(包括教学大纲、教案、教材、课件等)均系学校的教学资料,应收集整理后归档。
第三章 课堂教学
第七条 课堂教学是教育教学的基本手段,是教师给学生传授知识和技能的重要过程。
第八条 教师应切实肩负起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职责。要不断强化和坚守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和底线意识,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禁在课堂上传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或言论,严禁散布流言蜚语,危害国家、社会和学校的稳定与发展。
第九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切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掘和运用各类课程中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全面提升学生思想品德、人文素养、认知能力和家国情怀。
第十条 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在执行过程中不得轻易改动。如需改动,须提出申请经教研室主任同意,院系负责人审核,报学校审批。
第十一条 教师应服从学校、院系及教研室的工作分配与安排,承担教学任务,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十二条 为保证学期内课堂教学正常进行,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应由课程负责人填写《课程教学进度表》,交开课院系教务科。《课程教学进度表》作为教学文件应保存五年。
第十三条 教师第一次授课时,应以适当的方式自我介绍,以增加师生间的了解;应系统介绍本课程的教学计划、教学安排和基本内容,说明在本课程考核方式与成绩构成,宣布教学、考核纪律等。
第十四条 课堂理论教学是学生获取知识的重要途径。教师应全面、系统地介绍学科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和学习方法,讲授本学科最新理论,讲解要生动,要有重点和难点。教师要运用灵活的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思维和创新精神,将知识融会贯通。教师不仅要讲授知识,还要注重学生人文素质的培养,注重学生思考能力、解决问题能力的提高。
第十五条 教育教学过程是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教学相长、师生互动的教与学的过程。在课堂上,教师要与学生进行交流,教师要用渊博的知识、深厚的学术修养和独特的教学风格来吸引学生,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培养探索精神并引导学生进行科学研究。
第十六条 教师应严格按课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上课,不得擅自调课、停课,如因病或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及上级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确需调停课的,必须事先履行相应手续,提交《调课申请表》。
第十七条 教师进入课堂应做到服装整洁、仪态端庄、言谈得体、举止文明。
第十八条 教师应提前10分钟到教室做好上课前的各项准备,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上课期间不做与授课无关事情。
第十九条 教师是课堂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对学生应做到尊重爱护和严格要求相结合,及时关注学生的课堂纪律与学习情况,维持课堂教学秩序,及时纠正影响课堂教学秩序的现象和行为。对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问题,应及时向学生所在院系或相关管理部门反映。
第二十条 注重对学生进行学习方法和阅读课外参考书、参考资料的指导,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文献查阅能力。
第二十一条 用汉语授课的,必须使用普通话,在授课时要做到条理清楚、概念明确、重点突出,逻辑严谨,快慢适度,板书清晰。课堂上不讲与课程无关内容,做到教风严谨,尽职尽责。
第二十二条 科学、合理使用现代化教育技术手段,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教学效果。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不得单纯以播放音视频资料代替正常的课堂教学。根据教学要求,确实需要放映音视频教学资料时,教师不得擅自离开教学现场。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备课时必须有工作预案,如遇停电或多媒体教学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坚持用黑板或其它方式上课,确保课堂教学正常进行,不得停课或让学生自习。
第二十五条 使用网络课程(含微课、慕课等)进行教学的,任课老师应做好教学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鼓励教师实施双语教学,要创造条件逐步增加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教学的课程内容。
第二十七条 如遇突发紧急情况,教师必须组织学生有效应对,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自觉接受学校教学督导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和学院安排的听课及其他教学检查。
第四章 辅导答疑
第二十九条 辅导答疑是课程教学的必要环节,是课堂讲授的重要补充,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都应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第三十条 辅导时间一般不少于授课学时的1/6。
第三十一条 辅导答疑可以在固定时间、固定地点,也可以通过预约或利用网络、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教师应善于从辅导答疑过程中发现教学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总结经验改进教学。
第五章 批改作业
第三十三条 作业是检查教师教学效果和学生掌握教学内容情况的重要途径。
第三十四条 为了督促学生严肃认真地学习,教师要布置并批改作业。
第三十五条 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认真地完成作业,按时收交。对不按时完成作业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不能放任自流;对潦草、马虎、画图草率不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令其重做;对有抄袭行为的学生,应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及时。要指出作业中的突出优点、独立见解和错误之处,对共性的问题应集中讲解。
第三十七条 作业成绩应作为对学生平时考核成绩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八条 有条件的网络课程,教师可利用网络进行网上收交和批改作业。
第六章 学生纪律要求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作息时间,按课程表安排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迟到学生应经任课老师允许后方可进入课堂上课。
第四十条 学生不得擅自以工作、开会、参加活动等理由请假。确实需要请假的应提前办理相关手续,获得批准的应在上课前报告任课老师。
第四十一条 学生仪容仪表应符合高校学生身份,整洁、大方、得体。不得穿拖鞋、背心、吊带衫、睡衣、超短裙(裤)等不雅穿着进入教室。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携带早餐、零食进入教室,严禁在课堂上吸烟、吃东西。未经教师同意,不得在课堂上随意走动和擅自出入。
第四十三条 学生必须遵守课堂纪律,思想集中,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不得阅览与授课内容无关的书籍、报纸等资料,不得做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事情。课堂上严禁交头接耳、嬉戏喧哗,不得睡觉,不得有亲昵、不雅、不文明等行为。
第四十四条 上课时不得将与课堂教学无关的电子设备置于课桌面上,除因课程教学需要外不得在课堂上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必须将手机等电子设备关闭或调为静音。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认真、有序地参与课堂讨论,积极思考、主动发言。教师提问时,学生应起立回答。有问题或申请发言时举手示意,经教师同意后方可起立发言。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尊重教师,对教师授课有意见,应通过正常渠道反映,不得讽刺、起哄、指责和谩骂教师。
第四十七条 保持教室的清洁卫生,遵守社会公德,营造良好学习环境。教学场所不准大声喧哗,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果皮、纸屑、杂物废品,不准在门窗、桌椅及墙壁上等公物上涂写刻画、随意张贴或进行破坏。自觉爱护教室各类设备设施,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 严禁学生请人或替代他人签到、听课、做作业或考核。
第七章 教学单位职责
第四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应在本单位内深入开展师德师风教育、课堂教学纪律教育、做好教风、学风建设,使广大师生充分认识到严肃课堂教学纪律的重要性,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第五十条 各教学单位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课堂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处理本单位教师和学生在课堂教学纪律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应及时处理教学责任事故,一旦发生教学事故,教学单位应立即上报相应教学管理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或避重就轻。
第八章 其他要求
第五十二条 上课时,无关人员不得影响教学工作,不得擅自进入教室或将师生叫离教室。
第五十三条 教师或管理人员不应在上课时间与上课的学生进行通讯联系,不得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第五十四条 通过校际交流协议来我校进行交流学习的,按普通在校生的要求进行课堂管理,其他跟班听课的学员参照本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五十五条 听课人员每次听课不得少于一节课,中途不得离开。检查人员应文明检查,不得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全体教学工作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均应认真学习、熟悉本规范,认真执行。教师不按要求履行职责的,视其情况按《西南医科大学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应经常对教学实施情况组织检查和评估,召开学生信息员会议,研究分析网上评教系统所反映的教学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研究改进措施,确保本科教学工作规范、有序地运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