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医科大学教学工作规范

作者: 时间:2016-10-13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增强全体教师的工作责任心,规范教学过程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使全校教师教学工作实现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师 德

第一条 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牢固树立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人才的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岗敬业,认真完成教师职业所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刻苦钻研业务,积极投身于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

第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教书育人,在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热情关心学生,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言传身教,指导和帮助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三条 为人师表,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和校纪校规,自觉遵守教育教学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条例和守则。

第四条 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真理;积极工作,认真负责;忠诚坦白,平等待人;发扬民主,团结互助。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

第五条 仪表端庄,衣着朴实整洁,举止文明得体,态度和蔼可亲,语言规范。

第二章 教育教学培训

第六条 新上岗的青年教师均须参加岗前培训,学习《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等课程,掌握教育科学的基本理论知识,树立依法从教的观念和先进、科学的教育思想,熟悉教育规律和教育心理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 各级各类教师必须参加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方法、教育技术、专业、外语、普通话、计算机技能等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授课质量。

第三章 教师教学资格

第八条 担任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依法认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非专任教师承担教学、聘请外校教师授课、研究生兼任助教等工作,须经过院(系)考核,教务部门同意,人事处聘任。

第九条 对已取得教师资格的教师,第一年内须在本教研室上级教师的指导下,对有关教学文件(教学计划、实习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环节(课堂教学、课外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讨论课、实验课、指导实习、指导科研、社会调查等)和教学法活动(集体备课、随堂听课、观摩教学、评教评学、预讲、试讲等)进行学习、实践和训练,经教研室考核,院(系)审查,成绩应达到良好以上,才能承担教学工作。

第十条 新教师在见习期内,一般不承担理论课教学任务。新任课教师在上课之前须进行预讲、试讲,合格者经院(系)审查批准,准予承担理论课教学。对外单位拟调入的教师,调入前须经教研室、院(系)、人事处和教务处共同组成的试讲听课小组听课与评议,合格者准予调入。

第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担任教学任务:

(一)教学意识和责任心不强,教学积极性不高,职业道德差;

(二)教学水平和能力低,授课质量不合格;

(三)科研水平低、实验技能差,不能指导实验(或实习)教学;

(四)多次发生教学差错事故。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十二条 每门课程的教学应有规范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课程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和学分数、教材的内容等情况,由该课程全体教学人员与相关学科专家共同制订,经院、系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标准,其基本内容在执行过程中不得轻易变更,若需变更,须提出申请,报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

第十三条 各门课程都要有高质量的规范化教材,原则上选用优秀的全国性规划教材。教研室选用有特色的自编教材、协编教材或其他教材,须经学校批准。

第十四条 教务处在每学期结束前二个月下达下学期教学任务。下学期开课的各门课程,在学期结束前分解教学任务、确定使用的教材、落实授课教师、组织任课教师集体备课,并编制教学日历(包括授课形式、内容、教师、时间等)报院(系)和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教师在授课前要积极、认真地备课。掌握本门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基本要求,明确重点和难点。要了解学生学习的基础,先修课及后续课的教学情况。要认真研究教材,广泛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编写出规范的文字教案和电子教案。教师要积极选择先进、科学的教学方法,并准备好教学过程中所需的CAI课件、模型、幻灯片、录像带等。

第十六条 课程第一次授课时,教师应向学生作自我介绍,简要说明本课程授课形式、教学安排及考核方式,宣布教学中的纪律。

在每次课堂教学中,教师应阐述教学目的、要求和教学方法,必要时应检查学生上次课学习的掌握情况,结束时,应对本次课的教学内容作简单小结,根据教学需要可布置课外作业或思考题。

第十七条 教师要采用普通话教学,使用规范文字。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整洁规范,课堂时间分配恰当。提倡启发式、讨论式教学,切忌“满堂灌”和照本宣科。教师要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逻辑性强,既要有科学的严密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启发学生积极思维。

第十八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既要传授知识,又要注重教书育人。不能只管完成教学而不管学生学习状况和课堂纪律。

第十九条 严禁教师随意停课、擅自改变教学形式及内容、讲授与教学完全不相关的内容。 教师进行教学方法改革等须经教研室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 课程教学过程中及结束后,教师应对学生进行课外辅导,辅导时间一般不少于授课学时的1/6。辅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反馈到教研室,及时作出改进。

第五章 实践教学

第二十一条 实验教学应有严格、规范的实验课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应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课程教学目的、实验基本要求、实验学时等,由教研室全体教学人员与相关学科专家共同制定,经院(系)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实验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实验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教学考核的依据,是检查教师实验教学质量的标准,其基本内容在执行过程中不得轻易变更,如需变更,须提出申请,报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实验教学要采用高质量的实验教材或讲义,可选用全国性规划的实验教材,也可由教研室组织编写。

第二十三条 实验课开课前,教研室要分配教学任务,落实教学人员,编制出较详细的实验教学计划和教学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动物、药品试剂等申购计划及经费预算,报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四条 教师及教学辅助人员在实验课开课前,应掌握本门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基本要求和实验教学大纲,明确重点和难点,了解理论课程与实验内容的内在联系,认真研究实验教材内容,广泛查阅相关文献资料,积极、认真地备课。编写出规范的实验教案。每次实验课教学之前,教师和教辅人员要认真检查实验仪器设备,做好预备实验。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次实验课时,教师应向学生作自我介绍,简要说明实验课计划及考核方式,宣布实验教学中的纪律和要求。

每次实验课应介绍本次课的教学目的、要求和教学方法,结束时,应对其教学内容作简单小结,必要时进行测试。

第二十六条 教师应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创造条件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注重实验的科学性和先进性,培养学生的实验技能、创新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爱护公物、热爱劳动、不怕吃苦的精神和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

第二十七条 每次实验完毕,教师应要求学生撰写实验报告,并对实验报告进行认真批改,记载平时成绩。

第二十八条 承担见习教学的教师,要认真带教。根据教学计划,认真备课,选择恰当的见习环境和对象,做好具体安排。

第六章 教学研究

第二十九条 教师应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创新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

第三十条 要求教师在三年内至少应承担校级及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

第七章 考试工作

第三十一条 教研室要根据课程特点,积极推进考试改革。考试类型(包括平时考核、实验考核、课程结束考试等)、考试方式(闭卷、开卷、口试、操作性考试等)及各种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须报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并在各门课程的首次课前向学生说明。

第三十二条 课程结束性考试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命出两套题量相当,难易度相近的试卷,并附上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供考试或重修、缓考选用。每套考试题均要按A、B卷形式制卷。

第三十三条 考试前,教研室要对学生的考试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不符合参加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准参加考试。

第三十四条 考试前,教研室根据学生的要求,可进行考前辅导,但不能划定考试范围,不允许泄露考试题。

第三十五条 理论考试时间一般为2小时,60个考生的考场监考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考场安排由院(系)和教研室共同组织进行。院(系)要审查监考教师的资格,不符合条件的不准参加监考。要根据考场座位数合理编排考生座位,要求必须隔位,尽可能打乱学生学号,按要求发放A、B卷。

第三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由教研室集中组织阅卷。所有试卷评阅完毕,由专人负责登记和录入考试分数。原始分数不准随意更改。学生成绩应在考试结束一周内提交院(系)审核后,报教务处。对学生申请查卷,须由各院(系)教务科和教研室主任共同查阅。

第八章 教学纪律及考核

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对已排定的课表不能更改。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任课教师和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时,由教研室申请,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八条 教研室在编制授课计划时,必须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和学期教学任务的要求精选教学内容,不准擅自增减学时或改变教学形式。

第三十九条 教师必须按照授课计划进行教学,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自主选择科学、先进的教学方法。在课堂上可以适当调整教学内容。

第四十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在教学过程中不准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不准在课堂上宣传低级趣味的内容,不准从事非法活动。

第四十一条 教师上课不得旷课、迟到、早退、拖堂,不得随意调换上课时间、地点,不得擅自请他人代课,不得接听或拨打电话,不打骂、侮辱学生。

第四十二条 每学期,院(系)和教研室对任课教师的教学工作要进行检查,对其教学效果要进行评价和考核。检查、评价和考核结果要记入教师学期教学考核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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