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医科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6-10-1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它反映学校的教学水平,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和培养模式,是学校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人员编制、进行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为保证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加强对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规范

第二条 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指导思想

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新发展,保持一定的弹性;结合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技术进步和学校实际,明确人才培养目标,体现素质教育和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要求,体现不同院(系)的培养特色。

第三条 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原则

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原则,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共同提高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的原则,因材施教的原则,整体优化的原则。

第三条 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体制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实行学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修改人才培养方案;学校校长办公会负责批准人才培养方案;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是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工作的责任人;教务处负责具体组织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工作,教务处长是该项具体工作的责任人;院长(系主任)是院(系)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责任人。

第四条 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程序

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程序一般是:广泛调查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论证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学习、理解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规定;教务处提出学校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性意见及其他要求;由院(系)主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审核签字后下发执行。教学计划要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需要,隔若干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

人才培养方案应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适时进行修订,修订工作应由学校、院(系)共同完成,工作程序与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程序相同。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要素

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要素一般包括:

(一)指导思想

(二)培养目标

(三)培养途径和手段

(四)学制、最低学分要求

(五)授予学位

(六)课程设置(含课程性质、类型、学时或学分分配、教学方式、开课时间、实践环节安排等);

(七)教学进程计划;

(八)课程简介。

具体要求应由每次制定(修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性意见进行规范。

第六条 辅修及第二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

制定(修订)辅修及第二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坚持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同时应充分考虑辅修及第二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有利于培养复合型人才和有效利用教学资源。

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辅修专业所在院(系)负责制定。课程设置与课程体系应当包括本专业的主要课程;最低学分应不低于20学分。

第二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举办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所在院(系)负责制定。课程设置与课程体系应当包括本专业的主要课程;最低学分应不低于70学分,其中课程学分应为58学分,毕业实习及论文(设计)12学分。举办第二学位专业的学院(系)应根据本学科专业的专业教学要求,确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制订第二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予以执行。

辅修及第二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要素与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同。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后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并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签名后即成为该届学生培养的法规文件,院(系)及其他教学单位必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每一门课程的教师、大纲、教材,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并以此进行教学管理。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和环节名称、编号、学时及开课学期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随意变更。

人才培养方案必须有相对稳定时期(不少于一届学生),一般情况下不做大的变动,以利于总结经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在执行过程中根据需要确需做个别调整的必须在学校下达学期实施计划之前提出。

每学期结束前,院(系)及其他教学单位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研究下一学年相应学期的教学任务,落实开课教师、教学环节及必要的教学条件。如有个别课程或环节需要调整,须有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负责人签字的书面申请,说明调整计划的原因和调整方案。教务处依据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核、批准后生效。因调整计划涉及到其它教学单位或环节的,应由调整计划的院(系)负责联系相关教学单位解决,并应将处理结果报教务处。

每学期第12周之前,教务处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下发下一个学期的教学任务,院(系)及其他教学单位应进行认真核对,并根据排课要求落实教学相关事宜。院(系)具体责任人为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和教学干事。

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及环节是院(系)等教学单位必须保证完成的教学基本任务,承担这些任务的教学单位要负责落实开课的一切条件,确保人才培养方案完成,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每学期教学任务及课表是根据学期实施计划所列课程及学时要求安排的,未列入该学期实施计划的课程及环节未经批准一律不予安排。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实施计划的制定与调整

(一)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管理是教学活动最核心、最重要的管理,它包括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师生相互配合的教学过程的组织管理和以校、院(系)教学管理部门为主体进行的教学行政管理。其基本点是全校协同,上下协调,严格执行教学规范和各项制度,保持教学工作稳定运行,保证教学质量。因此,教务处应联合院(系)及其他教学单位根据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分学期课表,落实每学期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教室和场所安排、考核方式等。

(二)教师和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单项教学环节组织计划,如实验教学安排计划、实习计划、军训计划、社会实践计划等;

(三)经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各门课程、环节的名称、学时、开课学期、考核方式(考试或考查)等均不得随意改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执行。

在人才培养方案实施过程中,因社会发展、技术进步等原因导致人才培养方案有改变时需由开课单位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教务处提交人才培养方案调整方案,教务处审核后呈报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校校务会议批准后方可执行;因社会发展、技术进步和教师流动导致个别课程停开,或增开个别课程,需由开课单位向教务处提交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并呈报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因教师外出进修或生病等原因导致分学期课表调整时,需由开课单位向教务处提交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并呈报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制定课程教学大纲。大纲可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依据学校制定(修订)教学大纲的原则规定,组织有关教师编写,经院(系、部、中心)和学校相继认定、批准后施行;也可参照使用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或推荐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要努力贯彻正确的指导思想,体现改革精神,符合培养目标要求,服从课程结构及教学安排的整体需要,防止单纯追求局部体系的完善。

教学大纲的内容应包括本课程教育目标、教学内容基本要求、实践性教学环节要求、学时分配及必要的说明等部分。

每门课程均需编制教学大纲。每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都应当严格执行教学大纲。

(五)课堂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课堂讲授是教学的基本形式,院(系)与教研室的任务是:第(一)选聘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被选聘的新开课或开新课教师必须经过所开课程各个教学环节的严格训练,建立岗前培训制度;第(二)组织任课教师认真研究讨论教学大纲,组织编写或选用与大纲相适应的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编制教学日历和教案,开展教学观摩活动,建立听课和自检、自评教学质量的制度;第(三)组织任课教师研究教学方法,提倡启发式教学,注重对学生思维方法的训练;积极采用计算机辅助教学、多媒体教学等现代教育技术,扩大课堂教学信息量,提高教学效益。

(六)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实践教学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教学环节,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都要制定教学大纲和计划,严格考核。实验教学必要时可以单独设课,或组成实验课群,也可在相关课程内统一安排。毕业论文(设计)要符合教学要求并尽可能结合实际任务进行,要保证足够的时间。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学校有关要求,应建立保证完成各类实习和社会实践任务的相对稳定的校内外实践基地。社会实践的组织形式,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也可让学生有选择地自行安排。

(七)日常教学管理。要制定并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年度实施计划或学期的教学进度表、课表、考表,保证全校教学秩序稳定。对这三项重要表格文件的执行情况要有管理制度和检查办法,执行结果要记录在案。在实施过程中,要经常了解教学信息,严格控制对教学进度和课表变更的审批,及时处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事故。

学校继续执行日常教学检查制度。开学初2周,学校领导、职能部门领导及院(系)领导应根据教务处的安排进行教学纪律检查;期末考试期间,学校领导、职能部门领导及院(系)领导应根据教务处的安排进行考风考纪监督;学校领导、职能部门及院(系)领导应根据教务处的安排进行听课评教。

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应恪守教师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凡因公、因事、因病不能按照课表正常行课时,需履行请假手续和制定补课计划。凡需调、停课的教师应填写教师调停课申请表。其中,2个课时以内的调停课可由院(系、部、中心)批准,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2个课时以上,4个课时以内的调停课需报教务处审核批准;4个课时以上的调停课需报教务处审核并经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批准。教务处需做好院(系)及其他开课单位调停课教师和调停课时数记录与统计。

任课教师因公、因事、因病缺课时间预计超过10个课时以上时,任课教师应向所在开课单位提出申请,经开课单位审核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报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批准;开课单位须及时安排代课教师,以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因教学单位未能及时安排代课教师导致教学秩序混乱,教务处应记开课单位的教学事故。教学单位不能安排其他教师代课时,应由任课教师销假后按补课计划补课。

对因病不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需由院(系)调查确认后代为履行有关手续。对不履行请假手续导致学生不能正常行课的教师,院(系)应进行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认定相应的教学事故;对不按照补课计划补课的教师,院(系)应进行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认定相应的教学事故。

教务处负责将批准的调停课及补课计划通知开课单位及学生所在院(系)并及时公布;开课单位和学生所在院(系)应负责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

(八)学籍管理。学籍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对学生的入学资格、在校学习情况及毕业资格的检查、考核与管理。学校制定本校的学籍管理办法,并建立学籍档案。在日常学籍管理中应重点管好成绩卡和学籍卡,做到完整、准确、规范、及时。

(九)教师工作管理。要根据学校教学工作总量和规定的师生比要求,确定学校教学编制。要分别制定必修课与选修课、基础课与专业课、理论课与实践教学环节等不同性质、不同类别课程的工作量管理办法。要做好每学年(或每学期)教师工作量的考核工作,考核内容包括: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学态度、教学质量及效果、教书育人、教学改革与研究和其他教学兼职(如导师、班主任)的完成情况。

(十)教学资源管理。要做好教室、实验室、场馆等教学设施的合理配置和规划建设,充分加以利用,保证教学需要,提高资源效益。注意根据需要与可能,改进教室的功能,建设必要的多功能教室。

(十一)教学档案管理。学校应建立必要的机构和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各类人员职责,确定各类教学档案内容、保存范围和时限。

教学档案一般包括:教学文件、教务档案、教师业务档案、学生学习档案。教务处及院(系、部、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每年进行档案的分类归档。长期档案须交由学校档案馆统一保存与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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