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医科大学课程建设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6-10-15 点击数:

西南医科大学课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课程建设是教学基本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搞好专业建设的基础。课程建设的宗旨是提高课程教学质量与效果,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第二条各教学单位要把课程建设作为教学基本建设的中心环节和重点来抓,切实抓紧抓好。为了加强和指导课程建设的组织与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课程的设置与调整

第三条课程依据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设置,并严格按照归口单位进行管理。课程名称要规范,应与培养计划中所设置课程的名称保持一致。课程名称如需更改,由开课部门提交申请和相关论证报告,经所在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条必修课程严格依据人才培养计划设置。必修课程的变更需在培养计划调整过程中由专业所在院(系)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关论证报告,经教务处签署意见并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学校鼓励各部门积极创造条件为本科学生开设各类选修课程,以拓宽学生知识面、促进学生素质和能力的提高。为确保开课质量,对新设选修课的申报、审批程序作如下规范:

(一)相关教研室提交书面开课申请及相关论证材料报所在院(系)。开课申请中应写明课程名称、计划学时、开课面向的专业年级、开课学期、开课单位;课程简介及该课程对学生知识、能力培养的重要性;该课程已经具备的开课条件(师资、教材、实验设备等),并附上相关支撑材料。

(二)院(系)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考察后审核批准。

第六条教务处有权根据人才培养及学科发展的新情况及时对全校课程进行清理、分类和归并,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 课程建设的内容及目标

第七条各门课程都要积极加强课程建设。课程建设的内容既包括课程的物质条件,也包括课程教育目标、教师队伍、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等方面。课程建设要以建成优质课程为最终目标。

第八条课程建设的具体目标:

(一)课程目标。有既能体现学科特点,又符合专业培养要求及培养规格的课程教育目标。

(二)师资队伍。有结构合理、爱岗敬业、整体素质较高的师资队伍;有学术水平、教学水平较高的学术带头人或骨干教师;主讲教师由学术造诣较高、具有丰富授课经验的教授、副教授担任;中青年教师的培养计划科学合理并取得成效;注重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并取得明显成效。

(三)教学内容。理论课程教学内容新颖,信息量大,能及时将教改成果或学科新进展引入教学;实验课程内容设计合理,能有效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

(四)教学条件。教学大纲、教学日历、试题库、课件、教案、讲稿等教学基本文件齐全并符合要求;教材建设与选用的水平较高,并有完备的实验(见习)指导书等辅助教材、教学参考书;重视实践环节建设,具备良好的实验(见习)教学条件,实验开出率高,实验室与实验质量管理水平高;网络教学资源建设初具规模,能经常更新,并在教学中发挥作用。

(五)教学方法。教学方法灵活多样,能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积极思考;恰当、充分地使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并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提高教学效果方面取得实效。

(六)教学效果。有稳定、良好的教学效果,专家评价和学生评教结果优良;学生对本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掌握比较牢固,并能灵活应用。

第四章 课程建设的规划

第九条课程建设要制定科学的建设规划,进行有计划、有目标、分阶段、分层次的系统建设。学校要制定5-10年的课程建设规划,1-5年的课程建设计划。各院(系)也应制定相应的规划与计划。各门课程要制定本课程建设的长远规划与近期计划,并按照课程建设的目标要求进行建设。

第十条课程建设规划的内容包括:

(一) 课程建设的总体目标;

(二) 师资队伍、实验条件、教材、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等近期规划;

(三) 为达到目标而制定的切实可行的措施;

(四) 需要院(系)和学校提供的条件(含经费)。

第十一条各门课程的建设规划报所属院(系),院(系)制定的课程建设规划及校级以上重点建设课程、精品课程的建设规划需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五章 课程建设的实施

第十二条学校把课程分为基本建设课程、重点建设课程、精品课程三级进行建设。课程建设坚持评建结合,以建为主。

第十三条学校各类、各门课程都应积极加强课程建设工作。课程建设的基础工作在教研室,做好课程建设工作是每位教师的重要职责,教研室要发动全体教师积极投入课程建设工作,规范、完善教学文件、改革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丰富教学手段、改善教学条件、积极利用网络资源开展网上教学或辅导,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

第十四条课程按照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设置,每门课程均应配备课程负责人,负责对该课程的教学组织、课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课程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敬业精神强且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能够针对本门课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课程建设规划与近期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课程负责人采取聘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任,聘任工作由院(系)组织进行。聘任后的课程负责人名单报教务处备案。课程负责人的调换需由院(系)提出申请及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六条 院(系)根据各自的课程建设规划,合理、有效地分配教学资源,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本院(系)的课程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课程建设规划,每3年组织一次课程评估工作,并确定重点建设课程和精品课程的项目。由院(系)根据各课程建设的情况进行推荐申报,获得立项的课程,在重点建设期内将获得经费、师资培养等方面的支持。具体申报及审批程序如下:

(一)由课程负责人向院(系)提出申请。

(二)院(系)学术委员会对本单位的立项申请进行论证、审查后,签署意见,推荐上报。

(三)教务处对各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预审,提出审查意见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论证,提出初步意见,报学校批准。

第十八条立项的课程进入重点建设阶段,建设周期一般为三年。学校在建设期内对课程建设的质量进行中期检查评估,建设期满进行总结性评估、验收。对于建设力度大、效果好、中期检查评估优秀的项目,允许提前(最多可提前一年)申请总结性评估、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经费仍按原计划划拨。

第六章 课程建设的管理

第十九条 课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分为三级。课程建设的基础管理工作由归口院(系)负责。教务处负责课程建设的宏观组织和评估。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课程建设文件、项目等的审议,并做出决议。各级的职责分别是:

(一)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课程建设有关规章制度、课程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包括年度的重点建设项目、课程建设经费的投资方向等)、重点建设课程/精品课程的立项、课程建设项目的检查验收情况及课程建设奖励项目等。

(二)教务处:制定课程建设有关规章制度、拟定学校课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重点建设课程/精品课程的立项工作、检查课程建设项目实施和执行情况、组织课程建设项目的评估与验收、组织课程建设奖励项目的推荐和评审等。

(三)院(系):制定本院(系)课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课程负责人的评选、组织开展本院(系)课程的基础建设工作、组织推荐重点建设课程/精品课程项目的立项、参与课程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及评估验收工作、组织本院(系)课程建设奖励项目的推荐工作等。

第二十条课程建设的经费管理

(一)课程建设经费包括学校每年划拨的课程建设专项经费及上级主管部门划拨的建设经费。经费分别用于基础建设课程、重点建设课程和精品课程的建设。基础建设课程的建设经费由院(系)管理,院(系)须提前提交经费预算报告交教务处审批。经费预算的审批一年进行一次。经费使用后,按学校财务制度由院(系)审核报销。教务处有权对院(系)课程建设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以确保此项经费完全投入课程建设。

(二)重点建设课程和精品课程的建设经费由教务处管理。经费的具体使用安排权归课程负责人(须提前提交经费预算报告交教务处审批)。建设经费使用后,须按学校财务制度,由经手人、项目负责人和单位领导签字后,交教务处审核后方可报销。

(三)经费使用范围包括:与课程建设有关的师资培养、教材编写、课程试题库(试题集)建设、教学基本条件的改善、制作(购置)课件、教具、教学参考资料的购买、复印;补充课程教学过程必需的低值易耗的设备部件或材料等。经费的使用应有记录,供项目验收或例行检查时核查。

第七章 课程建设的质量评估

第二十一条 课程建设质量评估分为年度检查和总结性评估。

学校每年对立项的重点建设课程和精品课程按建设目标进行年度检查,建设期满后逐门进行总结性评估,验收课程建设成果,并评出等级。

基础建设课程的建设质量评估工作由各院(系)负责。

第二十二条年度检查以考察课程建设进展情况为主。其程序如下:

(一)在建的重点建设课程和精品课程提交年度总结,专家根据年度进展表进行实地检查。

(二)学校每学期对在建的重点建设课程和精品课程进行课堂教学状况抽查。

第二十三条总结性评估以考察课程建设效果为主,通过对课程质量的评价,验收建设成果。其程序如下:

(一)各在建课程建设期满后须填写总结评估验收表,并根据《西南医科大学课程评估指标体系》开展自评,写出自评报告,准备好成果实物。

(二)教务处组织专家按照指标体系对课程逐门进行评估验收,评估结果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查。

(三)对验收不合格的课程,予以限期整改,再次组织评估验收。

第二十四条对于在年度检查中发现建设工作未能有效开展、经费使用不当,或由于课程负责人发生变动而不能履行课程建设职责的,将提出警告,并暂缓或停止拨款。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总结性评估中课程质量评定为“优秀”、“良好”的课程,学校将发给奖状、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奖励。在课程建设中成绩突出的个人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学校及上级部门开展的相关项目评选时,将优先推荐。同时,评定为“优秀”的课程,授予“优质课程”荣誉称号。对验收不合格的课程,予以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将解聘课程负责人,并给予通报批评。课程质量评价结果的时效一般为四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院(系)可参照本规定制定院(系)课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对其课程的建设工作进行管理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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