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医科大学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6-10-15 点击数:

西南医科大学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需求,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对学校专业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建设,既包括专业设置、调整等外延建设,又包含对已设专业的内涵建设。学校的专业建设,要有计划扩展外延,着力充实内涵,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 专业建设的规划

第三条专业建设要制定科学的建设规划,提出近期和远期目标。学校要制定5-10年的专业建设规划,1-3年的专业建设计划。各院(系)也应制定相应的规划与计划。规划的重心应着力于充实内涵,并按学校定位及发展规划有计划地扩展外延。

第四条专业建设规划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专业建设指导思想;

(二)专业建设目标,包括: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其中近期目标应包含新增(调整)专业申报规划等内容;

(三)专业建设规划:包括师资队伍(师资结构、师资配备、师资培养、科学研究等)、教学条件(实践条件、经费投入、教材建设、图书资料、现代化教学手段等)、教学状态(教学文件、课程建设、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教学质量建设规划等;

(四)为实现目标而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

(五)需要学校提供的条件(含经费)。

第五条 教务处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在广泛收集院(系)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定位和专业建设实际状况,对学校专业建设规划提出建议。各院(系)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结合本院(系)专业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院(系)专业建设规划,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三章 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六条专业设置、调整的总体原则和要求:

㈠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㈡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学校设置、调整专业目录外的专业,或设置、调整国家控制设置的专业,应持十分慎重的态度,经充分论证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㈢学校的专业设置总量应依据发展目标与规划以及现有师资、实验、教学场地等办学条件,年度增设及调整专业数不超过3个。学校的专业设置门类应与学校定位相吻合。

第七条学校设置新专业的要求:

㈠符合学校发展规划,有人才需求预测论证报告,招生规模适度;

㈡应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人才培养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㈢应有学校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有完成该专业培养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

㈣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㈤申请由原有专业改设新专业,也应符合新专业设置所需条件。

第八条学校设置新专业方向的要求:

㈠所依托的专业必须是专业建设扎实,学术水平高,师资力量强,教学质量高,教学基础条件好的优势专业和特色专业。

㈡应有拟申请专业方向的人才需求预测论证报告,一般应培养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急需的、或具有地方特色和社会效益的人才。

㈢应有符合专业方向培养目标的人才培养计划。

㈣必须是在依托原有专业基础上,拥有完成该专业方向人才培养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㈤具备该专业方向必需的教学设施,如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第九条专业设置与调整每年进行一次,由学校教务处管理,以院(系)为单位统一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㈠各院(系)在充分调研、认真分析论证的基础上,于每年5月中旬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一式5份)提交教务处。

㈡教务处按学校专业发展规划及增设本科专业的基本原则与要求,组织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评议。

㈢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评议,并提出评议意见,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

㈣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教务处于9月中旬统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㈤教务处将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审批情况通报相关院(系)。

第十条专业(或专业方向)设置与调整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㈠普通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㈡申请增设(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及人才需求预测情况;

㈢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

㈣承担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师基本情况

㈤其他办学条件的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专业开办经费、教学实验开出率、实习基地情况、学生宿舍、教室、图书资料等);

㈥其它补充说明材料(设置目录外专业需提供与国内外相关或相近专业的比较分析材料)

第十一条各院(系)组织申请设置新专业,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召开拟新设置专业的人才需求预测论证会和办学基本条件论证会。人才需求预测论证会和专业办学基本条件论证会由申报院(系)提出论证方案,并组织有关专家参加。人才需求预测论证会原则上要求由校外用人单位、行业专家和学校就业分配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办学基本条件主要包括师资队伍、专业开办经费、教学实验开出率、实习基地以及学生宿舍、教室、图书资料等。专业办学基本条件论证会应由相关专业专家、学校教务、人事、实验设备等有关职能部门参加。

第四章 专业内涵建设

第十二条专业内涵建设的内容包括:

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计划、师资队伍、专业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教学基本条件及教学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十三条专业内涵建设要达到的标准:

㈠专业培养目标明确,符合学校的定位及社会发展需要。培养目标的制定遵循了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导思想,并且符合教育部制定的人才培养要求。

㈡人才培养计划科学合理,符合培养目标要求。课程体系优化,国家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主要课程全部开出。学时、学分数恰当,体现出对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要求,有利于人才素质的全面提高和个性发展。执行情况良好。

㈢教师爱岗敬业,师德优良;有学术水平、教学水平较高的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有一支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相对稳定的教学梯队。注重中青年教师的培养,注重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并取得明显成效。

㈣课程建设的规划合理、可行,效果明显;升级校级及以上精品课程为精品资源共享课,所有专业课程教学效果良好;双语教学开展较好;积极开展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课程体系整体优化,教学内容不断更新;实践教学体系设计科学合理,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积极改革教学方法,效果显著;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手段,教学效果好;教材建设有规划、有措施,选用、编写的教材质量高。

(五) 图书资料丰富,能满足教学及学生自主学习的需要,利用率高。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成效显著,实验设施能满足教学需要,实验开出率高。校内外实习基地完善,有高质量的临床实习基地与专业实习基地。实践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完备并有效实施。

㈥教学效果好。本专业学生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的水平高、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强,有较多的研究实践成果和奖励。学生毕业临床技能考核整体成绩好,毕业论文质量高。本专业毕业生就业率高、流向合理,能很好体现学校的服务面向。学生对本专业教学工作的整体评价高。

第十四条专业内涵建设(以下简称“专业建设”)是人才培养的根本,专业水平直接影响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各单位、各部门都应高度重视专业建设工作。专业建设的基础工作在院(系)。各院(系)应采取以下措施积极加强专业建设:

㈠突出专业方向与特色。密切关注学科、专业发展形势及社会经济发展对本专业人才的需求状况,及时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以调整、找准专业定位,把握专业发展方向,拓宽专业口径,形成专业特色。

㈡明确培养目标,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全面设计人才培养方案。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为出发点,改革传统人才培养模式,构建与社会发展和学校特色相适应的人才培养方案。

㈢改革专业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课程建设是专业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根据学校学科专业的布局,根据大学科门类统一规划,建立科学的专业课程体系,本着重视基础课程,加强主干课程,扩大选修课程,突出专业特色,加强专业课程体系的建设。同时,开展与各有关课程配套的教学大纲、教材建设工作,尽快将本学科新的优秀学术成果反映到教学内容中去。

㈣加强专业师资队伍建设。院(系)、教研室均应制订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层层负责,抓好落实。完善学科带头人、专业负责人制度,以形成知识结构合理、梯队明显、具有发展潜力的师资队伍为目标,鼓励教师努力提高教学水平与科研能力。通过在职与脱产培训相结合,引进与培养相结合,以老带新的机制,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

㈤加强专业实验室和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改革实验室管理体制,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加强专业实践基地建设,努力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

㈥注重教学基本制度建设。各院(系)要根据学科发展趋势与专业定位及时向学校提出修订培养计划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修订教学大纲,在教学内容上充分体现专业特色与人才培养特色,充分反映学科前沿及专业发展动态。

㈦开展教学研究、改革与实践。各院(系)要深入研究各自的定位与规划,不断探索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开展关于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与实践。要加强对教学改革的总结,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教学改革成果。

第十五条专业建设工作的具体实施:

㈠院(系)落实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制定本院(系)具体规划及各专业年度建设实施计划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㈡各院(系)根据专业建设进展情况,每学年初在年度实施计划基础上,适当调整、充实,形成较为详细的本学年专业建设具体实施计划,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㈢学校每年划拨一笔专款作为专业建设专项经费,由教务处管理。教务处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以及各院(系)上报的学年建设具体实施计划,确定专业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方案,报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㈣每学年末,各院(系)对本学年专业建设工作情况、专业建设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下一学年工作目标和重点,报教务处审核、备案。专业建设工作总结的基本内容包括:

1.本学年开展专业建设工作的具体措施和效果(包括师资队伍、教学条件、教学状态、教学质量等);

2.本学年开展专业建设工作是否完成了学年初所制订的实施计划(如果未完成,应写明原因及拟采取的措施);

3.本学年专业建设经费使用情况;

4.通过本学年的专业建设工作,已经落实了专业建设规划中的哪些方面,还有哪些差距;

5.下一学年工作目标和重点。

㈤专业建设规划实施期满后,各院(系)应对专业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基本内容同上),并作为制定下一阶段的专业建设规划的重要依据。

㈥学校周期性开展专业水平评估,以检查各专业建设的进展情况及所取得的成效。对评估不合格的专业,将要求限期整改,并缩减招生计划。

第五章 专业建设的管理

第十六条专业建设以院(系)为基础,学校统筹。各院(系)应成立由院长(主任)为组长的专业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专业建设工作。其基本职责是:制定专业建设规划与实施计划,全面组织实施现设专业的建设;提出专业方向的调整建议;拟定拟设(调)专业的筹建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配合学校有关部门进行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教务处是学校专业建设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对学校专业建设规划提出建议;拟定学校现设专业的整体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各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提出增设或调整专业的建议,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开展增设或调整专业的申报工作。

第十八条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受学校委托,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学校发展需要,对学校拟申报增设或调整的专业以及专业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评议,为学校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业的设置、调整和建设。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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