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医科大学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社会[2010]1198号)、省卫生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制定的《四川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协议签订办法(试行)》(川卫办发[2010]34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西南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为规范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为西部地区农村乡镇基层医院培养合格的全科医学生作出应有的贡献,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规定录取为我校的临床医学专业的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以下简称“定向生”),须与基层医疗单位签订培养协议,由上级医疗机构审核协议后发给录取通知书,学生持《西南医科大学录取通知书》,按照通知书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所在社区或乡镇证明,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招生部门会同后管处、教务处及相关院(系),根据新生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所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有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当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教务处重新办理该生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到所在院(系)报到,由院(系)汇总后,到教务处办理集体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提交有关书面证明,向所在院(系)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课程、学分、学制
第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
第六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必修课 是按照专业培养计划和要求,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完成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选修课 是按照专业培养计划和要求,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志趣、能力和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在一定范围内选修的课程。
第七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
学分的计算:课程(包括理论、实验、见习)的学分以18~20学时折算为1学分;毕业实习和论文设计(论文)1~1.5周折算为1学分。
第八条 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量与质的重要评定指标。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先将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的课程考核成绩按公式计算课程成绩绩点。
课程成绩绩点=课程成绩÷10-5 (绩点小于1时作为0分对待)
再按如下公式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 ∑(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
∑课程学分
|
说明:自学课程成绩和课外学分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但计入学生修业总学分。
第九条 平均学分绩点按学年计算,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计算,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至毕业计算,为毕业平均学分绩点。
第十条 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毕业、学位授予、选拔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及申请免修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修满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等的最低学分才能毕业。毕业实习前,学生获得的学分低于修读课程学分90%,但未达到退学标准学分时,不安排毕业实习或者毕业设计(论文)。必须申请延长学习期限。
第十二条 定向生标准学制为5年,如因特殊原因允许学生延长2年的学习期限(因病休学的学生最长学习期限为4年),但超出标准学制年限的所有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修的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课程考核的成绩和学分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首次修读的必修课程不合格,给予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不安排补考,可以重修、重选。重修次数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不限。
未进行课程注册者,不得参加考核,不计学分。
课程重修的组织、考核、成绩记载等管理,按照《西南医科大学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课程(或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核成绩由课程结束性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按一定比例综合评定。课程结束性考试成绩占60%以上;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阶段性测验、实验、实习成绩、出勤等)控制在40%以内。各门课程应当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考试、考查课程均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课程考核可以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方式进行。必修课程的考核由教务处统筹安排;选修课程的考核由院(系)自主安排,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劳动课、社会实践课的考核主要依据学生的态度、纪律和效果由学生部、团委及相关院(系)进行综合评定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按照《西南医科大学学生请销假制度》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七条 凡有实验、作业的课程,缺席实验课累计达该课程实验学时的1/4者,或者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全学期总量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终结性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课程实验部分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终结性考核。
第十八条 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终结性考核,成绩以零分计,需随低年级重新修读该门课程,重新办理课程注册手续。
第十九条 无故缺考、申请缓考未获得批准而缺考、参加考核不交试卷的学生均视为旷考。考核成绩以零分计,需随低年级重新修读该门课程,重新办理课程注册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持有效证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核。考核时应当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严禁作弊。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计为无效,需随低年级重新修读该门课程,重新办理课程注册手续,并视其作弊情节,教务处可以对该生作出直接编入下一个年级学习、退学等处理,学生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的,应当事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不能参加考核的,应当在该因素消除后立即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缓考必修课程的考核随该课程的补考进行,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必须重修;缓考选修课程的考核随该课程的重修进行。
第二十二条 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名交所属院(系)审核汇总上报教务处。已评阅的试卷由教研室保存备查。
学生如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以在开学一周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同意后转该课程所属院(系)查阅。查阅结果由该课程的院(系)主任审查,若有更正,应当填写成绩更正表,上报教务处。
学生不得私自向教师或教研室查阅试卷和变更成绩。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应当按照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和答辩情况评定,由指导教师与答辩委员会写出评语,给出评分,经答辩委员会主任签名后生效。
第四章 选课、免修、重修
第二十四条 学生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学习基础、学习能力及身体状况,可以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可以跨学期、跨专业选修课程。
第二十五条 跨学期选课是指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提前选修本专业下一学期或下一学年的课程;跨专业选课是指学生在确保能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前提下,在本校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
第二十六条 学生跨学期、跨专业的条件:
(一)二年级及以上;
(二)前期培养阶段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以上。
第二十七条 跨学期、跨专业选课必须经学生本人申请,院(系)审核,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实施。其课程考核成绩由教务处按规定认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培养计划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者选修课,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且前期培养阶段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以上者,可申请课程免修。课程免修考核的具体办法如下:
(一)学生在免修课程开课前一学期的第15周内,向院(系)提出免修课程的申请。申请时,应当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交验自学笔记、作业等有关材料。开课院(系)应当在一周内予以审查,由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学生。
(二)每学期的期末为免修考核时间。由开课院(系)命题并组织考核。试题应当与该课程的期末考核试题的份量和难度相适宜。无故缺考学生,不再另行安排时间考核。
(三)免修考核成绩达70分以上者,该课程的理论成绩考核合格。有实验教学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随班做实验,取得实验成绩。该免修课程的成绩为理论考核成绩与实验考核成绩按规定比例综合评定,登记时注明“免修”。实验成绩不合格者,视作免修课程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下列课程或教学环节,学生不得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实验性教学环节等。
第三十条 重修要按学校规定进行课程注册。课程重修的组织形式、成绩记载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按照《西南医科大学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为了提高已取得学分的课程考核成绩,可以申请再修。再修的注册、学习、考核等管理规定与重修相同。
第三十二条 体育课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必须重修。身体不适于进行常规体育项目锻炼者(如体残、体弱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卫生科诊断并出具证明,经教务处审查,由体育学院根据学生情况选择适宜的体育运动项目或开设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合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第五章 辅修、攻读双学位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实行主辅修、双学位制度。
第三十四条 辅修、攻读双学位的学分要求:
辅修同一专业的专业方向 20~30学分
辅修同学科类别的第二专业 30~40学分
辅修不同学科类别的第二专业 40~50学分
攻读双学士学位 70~80学分
第三十五条 政治思想素质好,前期修读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辅修。
第三十六条 辅修专业的报名办法和审批程序按有关具体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辅修专业学生的教学管理:
(一)辅修专业的学生,其主修专业的学籍与学业成绩由主修专业院(系)负责管理;辅修专业的学业成绩由辅修专业院(系)负责管理。
(二)辅修专业的学生,因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如校外实习、实践)与辅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学生应当服从主修专业的安排,辅修专业的院(系)应当允许学生通过自学、完成作业、参加课程的期末考核或者重修取得成绩。
(三)主修专业培养计划中某门课程的要求,高于或者等于辅修专业的同一课程,则辅修专业该门课程可以免修,承认该门课程成绩,并记入辅修专业成绩档案。辅修专业培养计划中某门课程的要求,高于或者等于主修专业的同一课程,则主修专业该门课程可以免修,承认该门课程成绩,记入学生主修专业成绩档案。
(四)学生在辅修专业的过程中,如主修专业达到学业提醒学分标准,终止其辅修专业,报教务处备案。辅修专业出现2门课程成绩不及格,可以重修,重修不及格,终止辅修专业,报教务处备案。
(五)对终止辅修专业的学生,原在辅修专业已修课程可以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六)学生修完主修专业培养计划、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达到规定的学分,学校发给辅修专业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攻读双学士学位:
(一) 学生可以在在校期间攻读双学位。
(二) 申请攻读双学位的学生,应当是政治素质好、学习成绩优良,前期修读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
(三) 攻读双学位的学生应当首先保证学好主修专业课程,凡主修专业达到学业提醒的学分标准的,取消其修读资格;
(四) 攻读双学位期间受到纪律处分者,取消其修读资格;
(五) 攻读双学位的学生,达到主修专业和跨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培养要求时,学校颁发两个不同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修读双学士学位过程中,若主修专业的某一课程要求等于或高于双学位专业,且成绩在70分以上者,可直接认定为双学位该门课程成绩。
第六章 休学、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允许休学。学生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期,且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病经学校批准可以连续休学两个学年)。学期中间办理休学者,该学期计入休学年限。休学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超过标准学制2年。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的;
(二)一学期因故请假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的;
(三)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必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四)因特殊原因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四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应当提交休学申请书,交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十四条 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复学资格,学校作退学处理。
凡申请复学的学生,应当持所在地社区或乡镇出具的学生休学期间的行为表现证明及休学证明到校办理复学手续,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因伤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还应当持医院对其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向所在院(系)申请复学,经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注册手续。
对休学期间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并予以退学。
休学学生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在学期中间复学。学生复学后编入下一个年级学习。
第四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其它有关事宜:
(一)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学生均不得继续滞留学校,更不得随班听课或者参加考核。
(二)学校保留休学学生的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有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三)休学期间发生事故,由学生自行负责;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无对应专业学习时,可以选择相同学制的相近专业学习。在征得学生同意下,学校也可以指定学习专业。选定专业后,其课程与原专业课程差异较大时,应当重新修读所缺课程。
第七章 学业提醒与警示、延长学习期限与退学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毕业所需最低学分为240学分,其中必修215分,选修25分。每学年结束后,各院(系)应当根据学生实际取得的累计学分数(对照本章表1),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清理。对达到学业提醒、学业警示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
表1:五年制学业提醒、警示、退学学分标准
学 年
| 标准学分
| 学业提醒
学分标准
| 学业警示
学分标准
| 退学学分标准
|
第一学年
| 48
| 低于40
| 低于35
| 低于25
|
第二学年
| 96
| 低于85
| 低于75
| 低于60
|
第三学年
| 144
| 低于130
| 低于115
| 低于105
|
第四学年
| 192
| 低于175
| 低于160
| 低于140
|
第五学年
| 240
|
| 低于240
| 低于170
|
第四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结业或延长学习期限:
(一)自愿申请的;
(二)受到学业警示的;
(三)毕业实习或者毕业设计(论文)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四)毕业时尚未达到退学处理标准的。
第四十八条 辅修或攻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期限。
第四十九条 非毕业学生申请办理延长学习期限手续的时间为每学年结束时;毕业学生申请办理延长学习期限手续的时间为每年5月初。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 学生当年获得的学分达到退学标准的(见表1);
(二) 因保留学籍、延长学习期限等原因,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制2年的;
(三)休学期满,开学后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的,或者经学校复查申请复学不合格的;
(四)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本人申请退学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报到注册时间2周未报到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除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学外,学生退学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后,由学校校长会议讨论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邮寄送达,同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其他事宜:
(一)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二)退学学生应当在收到退学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完退学手续离校。自正式通知之日起,不再享有在校学生待遇。其减免的各种费用必须按培养协议归还。学生档案、户口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户口所在地;
(三)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四)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的各种关系。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三条 学校从德、智、体、美等方面对结束学业的学生作出全面鉴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学生,学校准予毕业。
第五十四条 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又未达到退学处理学分标准的学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在学生毕业考试后2周内办理。
第五十五条 学生修业期满(含延长学习期限),尚有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含毕业设计、论文)未获得规定学分,但未达到退学标准,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在离校一年内,可以向教务处申请重修未能完成规定学分的课程,重修方式、时间等由教务处确定。结业学生回校重修考核与在校学生的期末考核(或毕业设计、论文)同时进行。考核合格后,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查批准,补发毕业证。其毕业时间,按发证时间填写。在一年内不申请、逾期不重修、重修不及格、毕业考试或者毕业设计(或论文)答辩未通过,作永久性结业。
第五十六条 对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内容且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生,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证书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得滞留学校。
第五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四川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学位授予
第六十一条 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平均学分绩点,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条例》等相关规定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六十二条 本科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毕业证书的;
(二)在校期间因考试(考查)作弊受到学籍处理且无优异表现的;
(三)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的;
(四)在校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
(五)所修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足2.0,限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足1.8的;
(六)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十章 学费支付与管理
第六十三条 国家为定向生提供的学费支出范围,包括五年学习期限内首次修读的本专业课程费用(必修课程215学分,选修课程25学分)。
第六十四条 下列情况的费用均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并按学校规定进行缴纳:
(一)重修、重选课程的修读费用;
(二)大学生英语等级考试及计算机等级考试费;
(三)修读双学位及辅修课程的所有费用;
(四)军训服装、实验服装、教材以及发放给个人使用的学习用具等代购费;
(五)因可归咎于学生的原因,超出国家规定的学习期限的全部费用。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5月21日起施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