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医科大学考试工作纪律规定

作者: 时间:2016-10-14 点击数:

西南医科大学考试工作纪律规定

为了保证课程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管理和考风建设,保证课程考核成绩的公平性、公正性、真实性,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生要求

(一)课程考核资格的取得

按照学校《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有效的课程注册,并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实践即取得课程考试资格。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

1. 缺席听课达三分之一以上;

2.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作业,缺作业未达到三分之一以上;

3.缺席课内实验达到三分之一以上。

(二)考前要求

1.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必须办理缓考手续,于考试前持相关证明材料(病假需学院卫生科签字),填写缓考申请单,由学生所在院(系)和教务处审批后方可缓考;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提出缓考申请者,必须事先告知年级辅导员,报经院(系)领导及教务处审批,并于事后将有关证明交院(系)及教务处。

2.无故不参加考试或缓考申请未经批准自行缺考者,视为旷考,旷考学生,成绩以“零分”计,不能参加补考,必须重修。

3.考试前要检查是否具备有效证件(身份证或学生证),丢失的要及时补办。考试当天不予补办,无证者不得参加考试 。

4.严禁以任何形式打探、接触试题。

5. 诚实守信,严禁作一切形式的考试舞弊,严禁找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三)考场纪律

1.考生必须携带有效证件参加考试,省级以上考试还必须携带准考证,否则禁止进入考场。

2.凡参加考试的学生,除规定用品外,不得携带其它用品进入考室;考前已携带有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者,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关闭电源并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否则按作弊处理。

3.考试一律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考生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并按指定位置就座,必须遵守监考人员的指令,出示考试证件,并放置在桌子的左上角;考生迟到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

4.考生必须听从监考人员指令,学生接到试卷后不得擅自拆封,否则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严重者按作弊论处。

5.考生答题时,除试题卡用规定铅笔涂黑答案外,其它应用蓝、黑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应工整、清楚。

6.考试期间,学生一律不得借用计算器、橡皮等文具,如确需借用他人文具,须经监考教师同意,且由监考教师代为借还。

7.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禁东张西望,偷窥、抄袭他人试卷,严禁交谈议论;严禁交换纸条及试卷、不得传递与考试有关的信息,否则视为作弊。

8.学生有责任保管好自己的考卷,以免他人抄袭,否则视同作弊。

9.考生答完考卷要将试卷倒扣在桌子上,并举手向监考人员示意,在得到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时严禁说话,严禁在考场附近逗留。

10.考生若中途离开考场必须交卷,并视同考试结束,不得再返回考场答卷;遇有特殊情况者,经主考老师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离开,应尽快返回考场继续答卷,不得延长答卷时间。

11.考生应按规定在考试结束时立即停止答卷,不得拖延时间、相互交谈,保持安静,待在原位。超过规定交卷时间者,以违纪处理。

12.考试结束时待监考教师点清考卷后方可离开考场。

13.考生擅自将考卷带出考场,以作弊论处。

(四)考试后

1.考后一周学生可登录西南医科大学教务网络管理系统查询课程成绩,不得在阅卷、评分期间向教师打探成绩。

2.学生本人不得直接查阅试卷,如对成绩有异议,可以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年级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所在院(系)与开课院(系)同意,由开课院系组织核查试卷,确系教师判卷有误者,须上报开课院(系)主管领导及教务处,经批准后,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进行更正,方能生效。

二、监考教师要求

1.要熟悉考试安排,包括监考时间、地点及监考对象等事项。

2.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并按要求做好考场准备工作,清理考场,安排考生座位,检查考生证件,指挥学生将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等。

3.所有监考人员、巡视员必须佩戴相应责任胸卡上岗,未佩戴胸卡者一律不准进入考场。

4.在发放试卷前必须向学生宣讲有关考场纪律和要求,并在黑板上板书警示语:“诚信应考,严禁作弊”。

5.监考教师主要职责是维护考场秩序,无试题解释义务,不得对考生进行任何提示或暗示;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若需延长考试时间,考试类课程应经教务处、考查类课程应经院(系)批准。

6.严格考场管理,对学生作弊及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有权做出处理:对作弊者没收其试卷和考试证,并勒令其退场;对轻微影响考场纪律者提出警告;对严重影响考场纪律者有权没收其试卷和考试证,并勒令其退场。

7.对考场上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对超出监考权限的疑难问题,要请示主考后妥善处理。

8.监考教师要认真负责,注意巡查,不得以坐姿监考;不得在考场做任何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更不能在无人代理的情况下离开考场。监考人员若有急事需要离开考场,必须经主考同意,由主考进行妥善安排后,方可离开考场,否则按违纪处理。

9.严禁纵容考生作弊或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否则予以严处。

10.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教务处和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可决定某门课程或某一考场学生的考试成绩无效:

(1)试题泄漏,在一定范围传播;

(2)考试组织不力,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蔓延。

11.考试结束后要清点试卷(包括学生已答试卷及空白试卷),若试卷数量与领取时不符,要迅速查明原因,并及时追回试卷。

12.认真填写《考场记录登记表》(见附件),将此表于考试结束后交与课程所在教研室,由教研室收集、整理、保管。若考场有异常情况,教研室应将此表交与院(系),由院(系)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教务处处理。

三、监考工作规程

(一)考试前应做的工作

1.各教研室主任任本课程考试主考,负责考试的组织工作。

2.监考人员必须提前十五分钟到达考场。

3.进入考场后,向考生宣布以下事项,实施清场:(1)编排座位,考生必须按指定座位就座;(2)必须将书包、书本等物品放在讲台上;(3)不许使用自备草稿纸,也不许将自备纸张垫在试卷下;(4)检查书桌内是否有草稿纸并清除掉;(5)考试时间;(6)考试注意事项;(7)考场纪律。

4.每次考试前在五分钟内完成如下工作:发卷。对无考试证(或学生证)、未按指定座位就座以及没按要求清场的考生不予发卷,并作考试违纪处理将其姓名记录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宣布试卷的总页数,要求考生仔细核查;要求考生在试卷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学号、班级等项。

(二)考试过程中应做的工作

1.考试开始后,逐一检查考生的考试证(或学生证)与试卷上填写的姓名是否相符。答题卡上的内容与试卷上的内容是否相符。

2.清点参加考试人数,有无缺考,并将结果记录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

3.在考试中,监考人员如发现学生有作弊行为,应立即令其停止考试,没收其考试证(或学生证),将情况详细记录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

(三)考试结束应做的工作

1.每科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可提醒考生注意,考试结束时间一到,严令考生迅速交卷离开考场。经警告交卷者,作考试违纪处理。

2.考试结束,监考人员清点试卷无误后(参加考试人数与试卷份数相符),由两名监考人员负责送交主考处。如有丢失,要立即查明情况,明确责任,并向主考报告。

3.认真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并同试卷一起交主考处。

4.如有违纪、作弊情况,必须详细报告主考和教务处,不得拖延。

四、试题保密要求

1.任课教师在课程教学工作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

2.在试卷命题、审批、印制、封存、转交过程中,凡接触试卷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漏试题。

3.如在考试之前,发生试题泄漏现象,应立即替换该门课程考试试卷,保证考试如期进行;如在课程考试之后发现该门课程考试试题泄漏,则取消该门考试课程考试成绩,并安排重新命题、重新考试。

4. 试题泄漏是严重的教学事故,将按《西南医科大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五、试卷评阅工作纪律

1.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试卷评阅。

2.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严禁因个人原因为某个或某些学生提分或故意降分现象。

3.严禁学生在评卷期间干扰评卷工作,违者将按违纪处理。

六、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一)考生考试违纪的认定及处理: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不听从监考教师安排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逗留、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7)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2.对考试违纪学生的处理:

(1)责令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

(2)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不得参加补考及重修,必须随下一年级重新修读该课程,并由学生部门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考生考试作弊的认定与处理

1.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电子词典、移动通讯设备进入考场,未存放在指定位置的;

(2)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打手势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主动为别人抄袭作弊提供方便的;

(5)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6)代替他人考试者和请他人代考者;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品未经允许带出考场的;

(8)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9)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0)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1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5)其他作弊行为。

2.对于考试作弊的考生处理:

(1) 责令作弊学生写出书面检查。

(2) 该课程成绩计为无效,延长学制一年,直接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考核。

(3) 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4) 作弊学生由学生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考试工作人员违纪的认定及处理

1.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纪。

(1) 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2) 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3) 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4) 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5) 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6) 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7) 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8) 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2.考试工作人员违纪按《西南医科大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四)考务工作人员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1.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作弊:

(1)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2) 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使考试工作遭受严重损失的;

(3) 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4) 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5) 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6) 偷换、涂改考生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7) 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8) 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9) 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10)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和考试证件的;

(11)考试工作人员对考生作弊知情不报的。

2. 考试工作人员作弊的处理:

(1)责令作弊教师写出书面检查。

(2)停止其参加各种考试工作,并按《西南医科大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3)情节严重者,调离教学和考试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西南医科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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