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医科大学本科教学质量工程经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本科教学质量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4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376 号)以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保证“质量工程”建设经费投入,经费由每年年初预算安排下达,按照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进行管理。教务处在保证重点、综合平衡的原则下,以建设项目为基础,对经费进行二次分配后下达到相关院(系)和部门。
第二条分配下达的建设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项目建设经费按预算和建设进度滚动拨付,经费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由项目所在院(系)审核管理。
第三条项目所在院(系)应按项目经费总额制定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应当根据项目开展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对主要用途和理由做出说明。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对项目预算予以指导和审核。
第四条“质量工程”项目经费预算应确保按期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对年度预算未完成的部分,应按照学校相关经费使用规定处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各项目建设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严禁白条列支,虚报冒领。
第六条“质量工程”专项经费不得用于任何与“质量工程”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资料费:指与项目建设相关的购买图书、打印、复印、网页制作、论文发表、版面费、专著等费用,以及能够反映建设过程、建设内容、建设成果等资料的档案形成费。
(二)差旅费:指项目组成员及外聘专家参加相关教学会议、开展调研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
(三)设备购置费:指购买为项目建设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0%。
(四)劳务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论证、讲座等人员劳务支出。专家评审费、讲座费等按学校人事处制定的规定执行。开展优质教学活动给予获奖师生的奖励,其标准不得超过校级同类奖励。该项支出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5%。
(五)项目管理经费:学校设立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经费,用于项目管理过程中开展审核、评估、论证、验收、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必要的开支。
第七条经费审批报销规定
经办人填写报销凭证→根据报销金额由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附各项支出的明细说明及具体用途, 由经办人负责提交经费中列报的消费性和生活费用与所研究课题支出的相关性及具体情况说明)→持经费收支册到计划财务处审核票据报销。
(一)经费报销的审签执行学校统一规定,即报销金额在5000 元及以下,由院(系)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计划财务处报销;金额在5000 元以上由院(系)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处长、主管教学校长审核签字。
(二)项目经费用于参加教学会议或考察的,2 人及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同意后报院(系)领导审批;3 人及以上由院(系)审核同意后报请教务处处长批准;8 人及以上的,同时报请主管教学校领导批准。
(三)设备购置需提交论证报告,经教务处和国有资产处审核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具体按照学校相关设备购买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八条经费使用绩效评估
学校将按年度对各质量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实行定期对账制度,对检查不合格的将取消下一年度的经费计划。各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周期结束后,将由教务处会同计划财务处对项目建设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检查和评估结果将与院(系)“质量工程”项目申报及院(系)班子年终绩效考核挂钩。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泸州医学院本科教学质量工程经费管理办法》(泸医院教〔2010〕8 号)同时作废。
第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