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医科大学
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4号)和《教育部 财政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 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质量工程”坚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推进教学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整体规划、分类指导、择优评选、强化特色、分步建设、加强考评、示范引领、全面提高”的原则,加大教学投入,深化教学改革,强化教学管理,推进教育创新,提升教育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二条学校质量工程领导组为“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的领导机构,负责制订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全面领导“质量工程”工作。下设“质量工程”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质量工程”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统筹负责本校“质量工程”项目的规划和实施,具体指: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和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制定项目建设规划和项目管理办法等。
(二)制订和发布“质量工程”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
(三)组织校级建设项目评审和省、部级建设项目的推荐申报。
(四)指导、检查、监督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五)组织对项目的验收和评价,负责项目中止、撤销等工作。
(六)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第三条“质量工程”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切实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组织本单位项目建设情况督促检查并提出意见,确保实现预期目标。
(二)统筹安排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建设经费,监管建设经费的使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三)接受教务、财务、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四)按规定向学校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四条“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单位”监管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年度计划。
(二)具体实施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三)按规定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四)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并接受检查。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五条“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学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六条“质量工程”项目的申报,采用院系、部门申报的方式进行,不受理个人申请。具体项目申报立项程序如下:
(一)教务处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二)各院系、部门根据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申报项目。
(三)教务处受理项目申报工作,组织项目评审并提出立项建议方案。
(四)学校审定立项建议方案,批准立项实施或向上级推荐申报。
第四章 检查验收
第七条教务处根据项目建设总规划和年度计划,对“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不定期、中期、年度检查和验收。
第八条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九条建设期满须接受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五)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条验收结束后,由学校发文确认验收结果。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取消其“质量工程”项目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建设有关材料,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根据《西南医科大学本科教学质量工程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