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医科大学教学成果奖励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表彰奖励我校在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中取得的优秀教学成果,调动教职工教学与教学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校高等教育事业不断发展,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学成果系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学科建设、专业课程建设和设置;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手段、教材建设、教学组织与教学管理、教学队伍建设及教学基本建设等方面,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改革成果。具体指:
(一)学科建设、专业课程设置与建设及创新。
(二)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材建设等方面的改革及应用。
(三)教学组织与教学管理,教学队伍建设及教学基本建设等方面的研究应用成果。
第三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面向全校教职工。凡在上述范围中教书育人取得教学成果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以及在我校取得教学成果的学术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原籍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必须反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教学规律,有突破和创新,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的先进水平和影响,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在较大范围内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第五条 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师应连续2年完成教学工作量。教学管理干部必须在本岗位上连续工作2年以上。
第六条 在成果的方案设计和实施过程中作出主要贡献的单位,为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和实施,并作出主要贡献的个人,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申请院级奖时,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3个,完成人不得超过7人。
第七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获奖者颁发奖金和证书。奖金金额按照学校专项绩效(津补贴、奖励项目)规定执行。被评为校级多媒体课件一、二等奖和获市级教学成果一、二等奖及获教学成果奖都将记入本人业绩考核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学校从院级教学成果奖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九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院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校级教学成果奖由学校批准授予。
第十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的申请程序为:个人申请,教研室(组、科)推荐,院(系)审核后,择优向学校推荐;集体申请,由院(系)审核后,择优向学校推荐。
第十一条 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须填写学校统一制定的《西南医科大学教学成果奖申请表》,并提交反映该成果的研究总结,及相应的支撑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校级特等奖和一等奖,须由所在院系(部门)主持对成果进行鉴定,并提交《校级教学成果奖鉴定书》。鉴定委员会应由同行专家5至7人组成,该成果完成单位的专家和完成人不得担任鉴定委员会成员。
第十三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
第十四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在授奖前应予以公示。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在公布之日起10天内据实向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提出,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裁定。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收回奖状、证书、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按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