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医科大学课程评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深入地了解课程建设的现状,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促进课程建设,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评估目的
第二条课程评估主要是对课程建设及其质量进行综合性价值分析与判断,以推动课程的全面建设、促使课程管理规范化、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三章 评估原则
第三条课程评估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
(二)目标、过程、条件、效果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三)定量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四)导向性和可行性原则。
第四章 评估对象及实施
第四条 凡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都属于课程评估范围。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主管教学副校长为主任,教务处长为副主任,由专家、教授及督导组成员组成的“专业与课程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统一组织与领导课程评估工作,组织开展重点建设课程、精品课程的评估。
各院(系)成立专业与课程评估小组,整体规划、突出重点、分期分批,负责本单位课程的自查自评。
第五章 评估标准与结论
第六条 评估标准严格按照《西南医科大学课程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执行。
第七条 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指标体系共设一级指标7项,二级指标24项。评价结果用状态方程V=aA+bB+cC+dD表示。其中a、b、c、d分别表示评价结果为A、B、C、D四个等级的权重数值之和。
结果标准如下:
优秀:d=0、a≥70;或d≤5、a≥80。
良好:d=0、a+b≥70;或d﹤10、a+b≥80。
合格:a+b+c≥80。
不合格:d﹥20。
如专业评估指标有缺项,可由专业所在院系写出书面报告,经评估专家组批准作技术处理,其处理公式为:
实际得分=测评得分/[100-[缺项分]×100]
第六章 附则
第八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西南医科大学课程质量评价指标体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