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医科大学二级院(系)教学工作水平评估
暂行规定
为了适应科学技术、教育与社会的发展,提高办学效益和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我校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现制定我校二级院(系)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暂行规定。
1、院(系)教学工作水平的评估采取建立评估指标体系,明确评估内容和标准,实施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宏观评价与微观评价、院(系)自查与专家评价、学校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2、院(系)教学工作水平的评估是一种综合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教学建设与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状态、教学效果等方面,其着眼点在于充分反映院(系)教学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既要考虑教学工作的总目标,又要考虑教学工作的全过程。其最终目标是通过对各院(系)教学工作的评估,在教学工作中引入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监控机制,促进教学建设与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效果。
3、学校对院(系)教学工作水平的评估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由主管教学校领导负责牵头由教务处具体实施,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专家组(原则上院(系)领导必须参加,以便取长补短)。
4、院(系)须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根据本办法,参照评估指标体系的标准认真进行自查,并将教学工作的有关数据和材料汇总成书面自评报告,提供给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专家组查阅。
5、教学评估工作的主要形式有:听课检查、教学测评、现场察看、查阅教学档案、听取教学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教学工作的各种材料等。
6、院(系)教学工作的评估结果,将向全校通报,并作为院(系)教学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附件:西南医科大学二级院系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