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医科大学创新教育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作者: 时间:2016-10-15 点击数:

西南医科大学创新教育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我校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增强学生岗位胜任力、科学研究能力和社会竞争力,根据本科人才培养的总体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此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新教育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超出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学习、科研和实践活动并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评审认定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创新教育学分申请范围:

(一)参加各种学术性社团活动和兴趣小组活动;

(二)个人自主参与教师科研课题研究,达到一定时间,经指导教师和学院审核认可者;

(三)参加社会实践、创业就业培训或实践;

(四)完成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科学探索、科研训练等活动;

(五)参加学术报告会或学术讲座;

(六)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竞赛、专业技能竞赛;

(七)获得计算机证书与外语证书,获得国家级或国际注册资格证书、专业技能(水平)证书或专业认证考试证书;

(八)获得科技成果、科技发明专利;

(九)发表科研论文;

(十)经学校认定的其他活动或项目。

具体内容见《西南医科大学各类创新教育学分评分标准表》(附件1)。

第四条创新教育学分作为我校本科生毕业条件之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修满2个创新教育学分,若学生所获创新教育学分超出所要求的2个必修学分,超出的创新教育学分根据《西南医科大学奖励学分管理办法》可以冲抵本专业教学计划中相关任选课程的学分,但冲抵任选课学分原则上不得超过5学分。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校成立创新教育学分管理领导组,全面负责学校创新教育学分的组织实施。管理领导组由分管教学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院(系)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全面负责大学生创新教育学分的审核、登记工作。

第六条各二级院(系)成立创新教育学分评审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学生创新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及创新教育学分初审工作。领导小组由院(系)负责人任组长、教学与学生工作的相关负责人等组成。

第七条创新教育学分采用学分登记制度。各二级院(系)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做好学生参与各级各类创新教育学分项目的登记、存档、备查工作。

第八条 学校每年4月组织一次创新教育学分的认定工作。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创新教育学分评审程序:

(一)申报:学生在每年4月15日前填报《西南医科大学创新教育学分申报表》(见附件2)并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提交所在院(系)创新教育学分评审认定工作组;

(二)初审:各院(系)创新教育学分评审认定工作组负责对学生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西南医科大学各类创新教育学分评分标准表》进行创新教育学分初评、公示;原始申报材料复印件由院(系)进行整理、存档、备查;

(三)上报:各院(系)将创新教育学分初审结果汇总至《西南医科大学创新教育学分申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并附支撑材料复印件上报教务处;

(四)审定:经创新教育学分管理领导组审核认定后,公布创新教育学分申报结果,并由教务处统一记入学生成绩档案。不同项目内容的创新教育学分据实记载,但同一项目内容的创新教育学分只计最高分,不重复累加计算,创新教育学分不计入学分绩点计算。

第四章 条件保障

第十条各院(系)和相关部门要积极为本科生创新教育活动创造条件,支持、鼓励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学术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积极扶持学生社团开展各种创新教育活动。各院(系)每年要对学生创新活动的成果及创新教育学分申报工作进行总结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凡以外校、外单位名义完成的科研成果、学科竞赛、创新活动,不予认定为创新教育学分。

第十二条 在创新学分申报评审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视同考试作弊行为。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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