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医科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6-10-17 点击数:

西南医科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乃至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组织、教学运行、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过程中,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保障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的过失或故意违反学校教学管理有关规定,造成教学秩序混乱,对正常教学产生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如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性事件等)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的事件,不被认定为教学事故。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处置原则:

(一)重在教育与预防:各部门应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本办法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规范教学行为,增强自觉防范教学事故的意识与能力,以切实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

(二)严格处罚与及时补救相结合:既要充分保证本办法规定执行的严肃性,切实达到惩戒和教育的作用,又要充分考虑责任人是否及时采取过可以减少事故影响的补救措施。教学相关人员如遇急性发病、严重交通堵塞等突发事件,有可能影响到教学秩序时,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领导、教学秘书和相关班级学生干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或消除不良影响。教学事故责任人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效果情况,可以成为责任追究时减轻处罚的理由。

第四条 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两类。

(一)一般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导致教学活动正常开展受到影响,并造成轻微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二)严重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是指导致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受到较大影响,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凡构成下列情形之一,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教师擅自改变教学日历安排、增减学时或改变教学进程。

(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教师擅自调课、停课或请人代课。

(三)教师上课或监考时,迟到或早退五分钟及以上。

(四)上课、带教实验实习、监考时使用通讯工具或处理与教学、监考无关的事宜。

(五)考试组织中出现疏漏,如试卷内容或印制质量存在明显问题,错装、漏装学生试卷等未及时处理以致影响学生考试。

(六)监考人员监考不严格,对作弊行为制止不力,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七)阅卷、统分及成绩提交等方面出现疏漏,造成学生成绩10分及以上差错,或一学期内更改学生成绩累计达3人次及以上。

(八)未按学校规定按时上报成绩,对处理学生补考、重修、升、留(降)级、毕业审查等学籍管理造成影响。

(九)未按学籍管理规定,通知无补考资格的学生参加补考,或未及时通知应补考学生参考,给学籍处理造成困难;对达到留降级、退学的学生,仍让其继续跟班学习,未及时处理。

(十)超过规定时间未报送或错误报送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毕业论文(设计)、教材使用计划等教学相关材料。

(十一)实验准备出现差错,导致实验无法顺利进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十二)因教师指导错误或责任心缺失,造成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受到轻微伤害或造成公、私财物受到轻微损失。

(十三)教学管理人员因课表安排不当,出现教室使用冲突,造成学生上课时间延迟15分钟及以上。

(十四)对报修的教学场所、教学设施或教学设备,无合理原因,3日内(含休息日)未修复或无任何回复,影响到正常教学活动。

(十五)其他违反教学管理规定给教学工作造成损失并带来不良影响的事件。

第六条 凡是构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教师上课期间向学生散布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错误思想观点,或散布封建迷信思想以及淫秽色情内容等,对社会和谐稳定及学生的健康成长造成恶劣影响者。

(二)教学任务下达后,未经学校同意,不执行教学任务。

(三)教师上课时迟到或早退20分钟及以上,或教师无故旷课。

(四)因试卷未印制、考试安排不当及其它考试相关准备工作不到位,导致考试时间延误15分钟及以上。

(五)监考人员监考时迟到或早退20分钟及以上,或监考时无故不到场。

(六)考前试题泄露或考试时对学生进行答题暗示,对考试造成重大影响。

(七)阅卷、统分及成绩提交等方面出现疏漏,造成学生成绩30分及以上差错,或因阅卷及成绩统计的差错导致学生补考,甚至留降级。

(八)考试结束后收回的试卷数与实际参考人数不一致,监考人员未能当场核实情况并予以追回。

(九)在规定的试卷保管期内丢失学生试卷,导致学生成绩无法登记或提供查询。

(十)对学生考试成绩弄虚作假,擅自加分或减分,在学生中造成较大影响。

(十一)由于教师指导错误或责任心缺失,直接造成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公、私财物受到重大损失。

(十二)因管理疏忽、车辆调度出现差错或驾驶员个人原因等造成教学用车安排不当或班车迟到20分钟及以上,对教学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十三)体罚学生或其它严重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

(十四)其它直接影响正常秩序和教学质量行为,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事件。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七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人和知情人均应及时向所属学院、系(部)或主管部门领导报告,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把教学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任何教职工均有权客观公正地举报教学事故。

第八条 责任人所属学院、系(部)或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教学事故的调查核实,收集事故责任人提交的书面报告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

第九条 一般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属学院、系(部)或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并填写教学事故处理表(见附件1),将处理结果及时报送给教务处、人事处相关部门备案;发生严重教学事故,需报教务处核查,经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批准后进行处理。各院、系(部)及教务处均应建立教学事故处理登记备案制度,以备查。

第十条 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者,在所属学院、系(部)或主管部门进行内部通报批评,并视其情节扣发本月50%~100%基本津贴,且一律不能参加当年的各级评优、评先,并记录在年度考核之中。教学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教学事故责任人负责赔偿。教学事故实行追究领导责任制,扣除责任人所在教研室主任和分管教学院长各5000元。

第十一条 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者,或一学期发生两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者,根据情节进行全校通报批评,直到行政纪律处分,并扣发1个季度的50%~100%岗位津贴,不得参加当年的职称晋升,且不一律不能参加当年的各级评优、评先,并记录在年度考核之中。教学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教学事故实行追究领导责任制,扣除责任人所在教研室主任和分管教学院长各1000元。

第十二条 一学期内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教学事故的教研室或科室,进行全校通报批评,并扣除责任人所在教研室主任和分管教学院长各1000元;如果发生故意隐瞒、拖延不报或不按规定处理教学事故的行为,一经查出,责任人所在教研室或科室和学院、系(部)、处年度目标考核不合格,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其所在学院、系(部)、处、室负责人以相应的处理。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一律不能参加当年的各级评优、评先,并记录在年度考核之中。教学事故责任人拒不检查错误或无理取闹,应进行严肃批评并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一般教学事故处罚决定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责任人所在学院、系(部)、处应在3个工作日将处罚决定通知到责任人。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罚决定形成后,教务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正式行文,并送达事故责任人所属学院、系(部)、处。

第四章 申诉与仲裁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知情人、举报人、核查人等人员如果认为事故认定与事实不符,或处罚不当,可在教学事故处罚决定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监察处提出申诉,并填报教学事故申诉表。

第十六条 学校监察处应对合理申诉予以受理,并对该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人员举行听证会后进行裁决,或报请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裁决。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发生本办法未列举的其它教学事故,参照本办法酌情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泸州医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西南医科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docx

地址:西南医科大学教务处 邮编:646000 电话(传真)0830-3160568 Email:623478942@qq.com 版权所有:教务处 管理登陆